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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2017-11-05 12:01  

 

牡师政发[2017]13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推迟报到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报到时,二级学院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其他原因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按照学校学籍异动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籍异动管理相关办法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按照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籍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经学生处批准后可以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毕业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以此作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弹性学制为三到六年。

转专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从首个就读专业开始计算,专升本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与升入本科专业所在年级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学制内,学业成绩优秀,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第六学期末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第十七条  最低毕业总学分一般为155-165学分,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及各类课程模块学分比例由各专业培养方案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转换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和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须重修。必修课程补考只安排一次,补考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须重修。重修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的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一)学生因累计缺课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四)无故不参加考核,缺考者;

(五)实验实训课程、实习及毕业论文等不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生一定阶段(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达不到学校相关要求的进行学业预警,预警分为黄、橙、红三个等级。学生每学年学分达不到学校相关要求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给予降级处理;降级两次学业成绩仍达不到学校相关要求,应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辅修课程相关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根据校际间协议,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缓考、补考、重修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与培养方案相符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审查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多学期开设,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课程,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专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学校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后可申请一次调整专业。调整专业办理程序按照学生转专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原则: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一般指具备某一学业专长,本校无法满足其学习需求。

(二)转学原则上需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因患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休学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处理的;

(七)第二次转学的;

(八)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期初一个月内受理学生转学申请,被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转学的办理程序按照学生转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因患有某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四)经学校审核批准自主创业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主创业休学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依据情况最长可休学八年。

第四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各类奖助学金,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提前复学,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并认定学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办理程序按照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学期缺课累计超过80学时的;

(五)开学两周后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四十六条  按学校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将退学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报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学校文件。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退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由学院在院内进行公告,学校在校园网等公众场所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退学管理相关办法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或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学校批准时间填写。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涉及证书个人信息变化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消。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做到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男女学生交往文明。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社团联合会管理相关办法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组织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开展有益于学生综合能力提高和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与体育等项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践、自主创业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住宿管理,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按照学校学生奖励相关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其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八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应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和处理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学校文件和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文件送达之日起7日内办完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到达期限时,按照学校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十五条  申诉人需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仍应以收到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作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正常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结。申诉处理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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